怀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5 11:40 来源: 怀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定义与目的

定义: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是指在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源头环节,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明确认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的制度。

目的:旨在从源头上规范政府信息的公开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有序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认定原则

依法认定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认定,确保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他政府信息公文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公开属性,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谁制作、谁认定原则:公文的制作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所制作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认定,确保认定责任明确,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准确认定原则:综合考虑公文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准确判断其公开属性,避免因认定不准确导致信息公开不当或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发生。

三、认定主体与职责

 

公文起草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有关规定,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并在公文稿纸上注明拟认定的公开属性。

公文审核人员:对起草人员提出的公开属性初步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公开属性的确定是否恰当。如有不同意见,应与起草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进行调整。

公文签发人员: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最终审定。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要对公开属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目标。

四、认定程序

初步认定:公文起草人员在完成公文初稿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初步判断,提出拟认定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意见,并在公文稿纸的指定位置注明。

审核:公文审核人员在审核公文内容的同时,对起草人员提出的公开属性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文所涉及事项的敏感性、公开后的可能影响等因素,对初步意见进行进一步论证和调整。审核通过后,将公文连同公开属性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签发人。

审定:公文签发人根据审核意见,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最终审定。签发人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公开属性的认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又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经审定后的公文公开属性即为该公文的正式公开属性。

记录与存档: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后,应在公文处理系统或相关档案中进行记录,以便于查询和管理。同时,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信息与公文正文一并归档保存,为后续的信息公开和档案利用提供依据。

五、公开属性的类型及界定

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应认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此类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公文,可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行政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的公文,应认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六、监督与保障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认定结果是否准确、公开属性的标注是否清晰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开展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培训,提高公文起草、审核、签发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使其准确掌握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制度内容和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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